为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、高质量发展新要求,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》日前公布。


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采访时透露,《决定》提出,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,提倡适龄婚育、优生优育,实施三孩生育政策。


《决定》从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,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,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,降低生育、养育、教育成本,加强政策调整,有序衔接强化组织实施保障等多方面提出具体举措。


“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,仍然是计划生育。《决定》赋予了计划生育新内涵,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,改革服务管理制度,提升家庭发展能力,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,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。”该负责人称。


《决定》还提出,支持有前提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,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。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杨舸采访时透露:“在鼓励生育的背景下,这一规定旨在平衡两性在家庭养育方面所承担的责任,有利于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。”


国家卫健委副主任于学军在21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公布会上说,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人口发展的新变化,作出了逐步完善生育政策、促进人口长久以来均衡发展的战略部署,先后实施了单独两孩政策、全面两孩政策,取得了积极成效。


随着经济社会发展,人们的生育观念已有所变化。


“我们也了解到,网上关于‘生不起’‘养不起’的反映比较集中,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生育支持政策的期盼。”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欧晓理说。


他介绍,针对这一问题,《决定》明确了将配套支持措施和三孩生育政策作为一个整体组合提出,要求将婚嫁、生育、养育、教育一体考虑,提出了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一揽子支持举措。比如,在促进优生优育方面,《决定》提出,将实施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相关工程,扩大妇幼健康服务供给;实施母婴安全提升行动计划、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和母乳喂养促作出动;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;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,建设供需平衡、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,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。


对以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,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?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,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实行结束的,应当予以维持;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实行结束的,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,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;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,不再受理、处理。


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,加强宣传解读,稳妥有序地推动工作落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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